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級,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
(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